三、補助對象: (一)非政府設立之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二)與傳播相關之大專校院、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應 檢附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大專校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