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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使用他經營者接取網路之事業計畫書監理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二、接取網路之借用人(或承租人)及貸與人(或出租人)均應經本會核
    准其變更事業計畫書後,使得使用貸與人(或出租人)接取網路提供
    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