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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換照申請須知(含表格)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壹、換照申請說明
一、申請期限
    系統經營者於營運許可期限屆滿,仍欲經營時,應於營運許可期限滿
    8 年後 6  個月內,提出換發申請。
二、申請收費標準及繳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許可證照費每件新臺幣 5  萬元整。
(二)繳費方式:請以現金、郵政匯票或以申請人名義開立之劃線即期支
      票(受款人名稱請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本會出納(臺北市
      仁愛路一段 50 號 7  樓)繳納,並取具審查費收據。
三、申請文件之補正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申請
    換發營運許可證之相關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四、應繳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及其附件「紙本正本 1  份、副本 15 份(含電子檔)」。
(二)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股東清冊。
(四)截至提出申請日止之前1年或上半年最新財務報告。
五、申請作業流程
    如附件流程圖。
六、送件地址及聯絡方式
    申請表及其附件,併同相關應檢附文件,請逕送本會(臺北市仁愛路
    一段 50 號)辦理。
    電話:(02)3343-8373、(02)3343-8332至3343-8340 共 10 線
    傳真機:(02)2343-3600
    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