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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換照申請須知(含表格)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肆、申請表撰填說明
一、相關規定
(一)按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依本法第 35 條申請換發營
      運許可證時,應檢送下列文件:1.申請書一份。2.依本法第 22 條
      第 2  項所列事項,敘明未來 9  年之營運計畫。3.經會計師簽證
      之前 7  年財務報告書。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申請
      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前項應附文件第 3  項「經會計師簽證之前 7  年財務報告書」,
      業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由系統業者逐年提報經
      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書予主管機關備查,爰免檢附。
(三)依本申請須知所提具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換照申請表及其
      附件」視同營運計畫;申請者如經許可換發營運許可證後,擬變更
      營運計畫內容者,均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規定,向本會提
      出變更申請。
二、填寫說明
(一)本申請表係為申請未來 9  年營運執照,表內項目除依現況及近三
      年狀況填列者外,餘均應以系統未來經營為基準,敘明該項目之未
      來規劃方向與執行計畫,其可提具逐年提升計畫者,應以時程圖逐
      年呈現預計執行進度。本會業本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1  條立法精
      神,將有線電視數位化納入重要施政計畫,擬續經營有線電視業務
      之申請者,應於申請書相關項目中提具數位技術建置完成時程之具
      體計畫,及推展數位服務之具體規劃。
(二)各項目填列須「詳如說明」者,其文字部分應以條列式呈現,每項
      目說明字數以不超過 2000 字為原則,以標楷體 16 點字體,1.5
      倍行距橫式繕打;圖表或相關附件應一併依序編碼。
(三)申請表及其附件之填寫內容,暨各項應檢附文件,涉及現況說明者
      ,應以申請日當月之最新情況填寫,其應取得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者
      ,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許可,應依變更前資料填寫。
三、撰寫格式
(一)為符資訊公開及營運透明化之精神,相關申請表及說明資料所填列
      內容均應公開登載於事業網站,網址請併敘明於申請表之相關欄位
      內俾利審查作業。惟為避免洩漏事業或個人隱私資料,下列項目得
      以加密方式僅供主管機關審閱:
      1.未公開之財務類內部資料及報表。
      2.工程技術類屬工法、網路設計圖者。
      3.股東名冊資料。
      4.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中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
        電話等涉及個人隱私欄位。
(二)凡申請表內需「詳如說明」或請檢附資料處,請列為附件,並依申
      請表項目依序排列編碼附於申請表後;另於檢附申請表電子檔時,
      欄位內「詳如說明」及需附資料處,均應以「超連結」連線至前揭
      網站之該項說明網頁。
(三)申請表及其附件,併同其他應檢附文件,應以 A4 紙張橫打(圖表
      不在此限),依序裝訂成冊,並請於每頁下方中央加註頁碼。應檢
      附之證明文件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章」及「代
      表人章」。為配合行政作業,申請表之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網址:http://www.ncc.gov.tw/)。
(四)申請表及其附件併同所有應檢附文件內容應製成電子檔,以 word
      檔格式或可攜式文件檔格式(ex.PDF  檔)儲存於光碟片,於送件
      時一併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