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屆期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應依下列規定 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許可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 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申請屆期換發執照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 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萬元。
一、本條係依據現行「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所訂收費標準訂 定之。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電臺之廣播事業一般規模較小,故其審查費明 定為新臺幣五萬元,至於經營多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及其他廣播事業則參照 乙類調頻廣播電臺,以新臺幣十五萬元收取審查費。 二、鑒於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屆期,申請換發執照者,其審查作業亦須聘請外部專家 、學者就業者換照申請資料進行審查,與辦理申請經營許可審查相同,需負擔相 當之行政成本,爰訂定申請屆期換發執照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