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申請換發執照者,應繳納屆期換照許可費,每紙 新臺幣一千萬元。但依法設立之公共電視,每紙新臺幣二千元。廣播事業 廣播執照屆期,申請換發執照者,應繳納屆期換照許可費,每紙新臺幣二 千元。 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核發廣播、電視執照,或因執照登載內容變更、遺失 、毀損申請換發廣播、電視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每紙新臺幣二千元。
明定屆期換照許可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惟公共電視之設立有其法定目的,其性質與 一般商業性電視不同,爰於第一項但書明定依法設立之公共電視,納屆期換照許可費 以每紙新臺幣二千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