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案件之審查,應有諮詢會議委員過半數出席,以出席委員總數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經依前項審查完成之案件,應提送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之組成方式,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為之。
一、申設、換照案件之審查,應有諮詢會議委員會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以茲慎重,爰訂定第一項。 二、凡經諮詢會議審查決議之案件,在程序上已符合本法之規定,應儘速提送本會委 員會審議,以為申設、換照准駁之決議,爰訂定第二項。 三、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之委員組成及任期須依本法第二十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爰訂定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