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本會委員會決議許可者,應 履行營運計畫及本法所定之各項義務。
明定依本辦法之審查程序完成申設、換照許可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應確實履行其 所提出之營運計畫書內容及本法所定各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