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核定之「第十一梯次廣播電臺釋照」規劃修正方案 ,已無跨服務區域申請經營之限制,爰予刪除。
一、為鼓勵既有廣播事業跨區提供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之服務,既 有廣播事業以該廣播事業名稱申請經營前述服務地區之許可時,不須繳回廣播執 照及使用頻率。 二、既有廣播事業符合本條規定者,提出經營廣播事業之申請係以主管機關公告開放 申設及可供核配頻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