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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13 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籌設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及目標聽眾。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
      與聽眾互動之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細項包含資本與財務計畫、經費管控。
(六)人才培訓計畫。
(七)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細項包含系統設備概況說明、建設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前款營運計畫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第八目可
    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之資訊摘要。
四、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五、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押標金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應於截止受理後公開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一、申請經營廣播事業應檢具之文件及營運計畫應載明之事項。 
二、基於電波頻率係公共資源,考量閱聽人權益,於截止受理後公開第二項規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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