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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15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其申請;其
審查費及押標金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期間。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營運計畫。
三、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押標金或所繳金額不足。
四、申請人不具備第五條所定資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申請案不予受理之情形及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