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駁回其申請;其審查費、 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 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事項 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四、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五、有圍標或其他影響公平、公正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申請人已取得籌設許可、電臺架設許可、電臺執照及廣播 執照,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電臺架設許可、電臺執照及廣播執照 。
配合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規定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考量違反同一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資格事項或資料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以偽 造、變造文件申請或有影響競價公正之行為等事項,因情節重大,不得補正並不予受 理其申請,所繳之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均不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