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核定之「第十一梯次廣播電臺釋照」規劃修正方 案,取消原釋照規劃第一階段審查之所有加減分事項,爰予刪除。
為鼓勵既有廣播事業產業升級及近年表現實績良好、或承諾對服務區域貢獻之事業申 請經營,爰明定相關事項得加、減分。全區性廣播事業考量服務區域,不適用在地承 諾加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