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22 條
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
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者,其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
各張執照為競價作業之競價標的,並依序辦理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
播事業執照競價。
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之競價日期、競價地點及競價作業
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競價作業前,舉行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一、依行政院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核定之「第十一梯次廣播電臺釋照」規劃修正方案
    ,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競價方式取消級距式競價,改為所有標的同時辦理競價及一
    回合報價方式進行,爰修正第三項規定,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規定。
二、為避免參與競價者對於競價作業程序之細節性事項有所疑慮,爰於第三項明定本
    會將於競價日前公告「競價作業注意事項」,以昭公信。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一、第一至三項明定競價作業之主管機關,以及各張執照之競價次序、競價日期及競
    價地點,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二、第四項明定各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之競價次序,以第三項公告日前一年度,內政
    部統計處於內政統計查詢網所統計發布之全國人口數,做為排列競價順序之依據
    。
三、第五項明定應舉行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若競價者未派員參加,仍應遵守競價作
    業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