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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24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前報到、進入競價室。違反者,喪失報價之資格
。
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中,不得使用任何通信設備並應關閉電源,
其有擾亂競價室秩序或妨害競價公平性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改正,
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
任何方式與其他競價者或其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
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之資
格。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因違反規定喪失競價資格者,其授權代理人應即離
開並不得再進入競價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競價方式由級距式競價改採所有標的同時辦理競價及一回合報價方式進行,爰修正第
二項規定,並移列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以臻明確。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一、禁止擾亂競價秩序或影響競價公平性之行為,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 
二、擾亂競價秩序或影響競價公平性之行為,列舉如下: 
(一)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進出競價室。 
(二)與其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交談、傳遞有文字之物件、以聲音或其他信號示人
      等。
(三)窺探其他競價者之標單或供其他競價者窺探。 
(四)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擾亂競價秩序或影響競價公平性之行為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