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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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方式由級距式競價改採所有標的同時辦理競價及一回合報價方式進行,爰修正第
二項規定,並移列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以臻明確。
-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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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擾亂競價秩序或影響競價公平性之行為,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
二、擾亂競價秩序或影響競價公平性之行為,列舉如下:
(一)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進出競價室。
(二)與其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交談、傳遞有文字之物件、以聲音或其他信號示人
等。
(三)窺探其他競價者之標單或供其他競價者窺探。
(四)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擾亂競價秩序或影響競價公平性之行為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