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標的非所申請之標的。 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 三、報價數值空白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四、未於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內遞交報價單。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報價單位進行報價。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一、為明確規範無效報價之情形,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又,配合現行條文第二十 三條第五項移列同條第三項,酌修第一項第五款文字。 二、配合競價方式之變更,現行第二項規定酌作修正並移列至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後段 。
為杜爭議,明定無效報價之情形,例如:報價單無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籌備處章及 發起人代表章,或財團法人章及代表人章,或籌設中財團法人章及捐助人代表章,及 報價數值塗改而無蓋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