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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27 條
競價程序結束後,各競價標的之得標價為得標者之報價。
競價程序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得標價及底價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主管機關應於競價程序結束後,主動公布各競價標的之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得標
金及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