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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31 條
取得抽籤資格者應由代表人或指派一位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地點參加抽籤。
取得抽籤資格者經主管機關通知而未出席或未指派授權代理人參加抽籤報
到者,視同放棄抽籤權利。主管機關於抽籤會場唱名而未參加抽籤者,亦
同。
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始得進入抽籤會場,其他人員非經主管機
關同意,不得進入抽籤會場。
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有足以影響抽籤程序進行之行為;違
反者,主管機關得先命其改正,仍不改正者,廢止其抽籤之資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一、取得抽籤資格之申請人應由代表人或指派代理人參加抽籤作業。 
二、申請人未出席或未指派代理人參加抽籤,並經主管機關於抽籤會場唱名仍未參加
    抽籤者,視同放棄。
三、申請人出席抽籤會議之人數為一人,且出席抽籤人員不得擾亂抽籤作業,否則主
    管機關得命其改正,仍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抽籤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