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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35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繳納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後
,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已繳納金額部分之保證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按得標金及其利息一經得標者或經營者依規定繳納後,於繳納範圍內,即無需再由銀
行提供支付之保證,爰明定得標者或經營者繳納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後,由主管機關
通知解除已繳納金額部分之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