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前,得標者應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區域性廣播 事業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全區性廣播事業履行保證金金額 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 期間為三年又三個月;全區性廣播事業得標者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 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間為六年又三個月。 得標者申請展延籌設許可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間之展延。
一、本條規定係依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第七項,主管機關發給廣播電視事業籌設許可前 ,得命申請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同條第八項並規定,履行保證金之繳交方 式與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區域性及全區性廣播事業建設往往需一定期間,爰以繳交履約保證金 方式強化籌設責任,且為促使其履行責任,於第三項明定其保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