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於取得全部電臺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之四十履 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百分之四十保證責任;於設立完成且 取得廣播執照後,得申請再退還百分之六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 銀行再解除百分之六十保證責任。 全區性廣播事業得標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 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一、不分期實施者,於設立完成且取得全區性廣播執照後,得申請退還履 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二、分期實施者,於完成第一期設立且取得廣播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 之四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百分之四十保證責任; 於設立完成且換發全區性廣播執照後,得申請再退還百分之六十履行 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再解除百分之六十保證責任。
本條規定得申請發還履行保證金之時間,並為鼓勵申請人如期建設,爰規定得申請分 期退還部分履行保證金之條件。另為避免全區性廣播事業其電臺分期設立者於取得廣 播執照後即緩慢後期非人口集中地區之建設,故設計前期退還之履行保證金比率較後 期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