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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43 條
得標者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後,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
已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公司營業項目或財團
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得標者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成立財團法人或變更登記事
宜時,其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達營運計畫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
或捐助財產總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本條規定取得籌設許可者須於申請廣播事業執照前,辦理事業及相關事項登記或變更
登記,且實收資本額與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