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後,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 已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公司營業項目或財團 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得標者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成立財團法人或變更登記事 宜時,其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達營運計畫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 或捐助財產總額。
本條規定取得籌設許可者須於申請廣播事業執照前,辦理事業及相關事項登記或變更 登記,且實收資本額與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