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之廣播事業,應於得標者申請核發廣播執 照之日前三十日至主管機關廢止使用頻率前一日,持續預告停播等相關事 宜。
基於保障聽眾權益,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之廣播事業,應負有義務持續預 告停播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