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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47-1 條
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
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
得為之。
前項申請人之申請案件,依本章規定,不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章規定申請經營廣播事業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