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 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 得為之。 前項申請人之申請案件,依本章規定,不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章規定申請經營廣播事業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