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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47-3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審查核可者,由主管機關
發給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及目標聽眾。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
      聽眾意見處理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細項包含預算收支情形預估、經費管控。
(六)人才培訓計畫。
(七)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細項包含系統設備概況說明、建設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文件,應經申請人之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審查後提出。但申
請人為二級機關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章規定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申請籌設應檢具之文件及營運計畫應載明之
    事項,以及發給籌設許可須經審查核可之程序。
三、第二項明定申請人之營運計畫應經部會層級之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