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核配: 一、籌設許可核准函影本。 二、頻率指配申請表。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使用頻率之核配程序,須於取得籌設許可後,始得提 出頻率核配之申請,爰明定申請核配頻率之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