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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47-7 條
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
取得電臺執照者,得對電臺內外系統連線整合、音質、影像及製作、發射
、傳輸、接收等系統運作情況作試播。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報試播
計畫。試播內容應遵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章規定申請電臺架設許可、電臺執照及試播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