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47-9 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電臺執照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廣播執照有關之文件。
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廣播事業無關者,應於申
請廣播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依本章規定申請核發廣播事業執照應備具之文件。
三、第二項明定依本章規定取得籌設許可者須於申請廣播事業執照前,辦理事業及相
    關事項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