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全區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二億元。 二、區域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社區性廣播事業:調頻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三百萬元;調幅廣播事業 者,新臺幣九百萬元。
依本辦法申請設立之廣播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社區性調頻廣播事業 係參考現行已取得民營調頻小功率廣播執照事業、社區性調幅廣播事業係參考現行已 取得民營調幅廣播執照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訂定。依本辦法提出經 營廣播事業之申請,其組織為財團法人,或設臺目的在服務特定群體、偏遠地區或促 進地區性之發展且提出合理說明者,須符合本條規定,不適用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