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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8 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申請案。
申請人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不同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
同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達他申請人已發行有
    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為他申請人之董事者。
三、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百分之
    十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四、不同申請人同時為第三人之從屬公司者。
五、不同申請人之控制公司間有控制從屬關係者。
前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所稱之控制從屬關係,係指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
第三款之情形者。
第二項股份或出資額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申請人之組織為財團法人,其不同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
申請人:
一、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為他申請人之董事者。
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有相同捐助人,且其捐助章程規定董事由該捐助人
    單獨或共同選任者。
申請人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他申請人之組織為財團法人,申請人之董
事有半數以上為他申請人之董事,或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為申請人
之董事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廣播執照前,亦適用之。
申請人為籌設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亦準用本條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超過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
分之十以上者」是否包含本數「百分之十」,意義不明。查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
決權股份或出資額,為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時,
該申請人及他申請人亦應視為同一申請人,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文字,使臻明確。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一、為維持申設程序之公平性,避免申請人重複遞件,明定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
    以上申請案,及不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之情形。
二、基於電波頻率係公共資源,考量閱聽人權益及申設程序公平性,第二項明定針對
    兩申請案之董事席次不同時,係以一申請人董事有半數以上為他申請人之董事,
    即認定為同一申請人;倘一申請人(含)以上之董事係以法人代表身分當選者,
    若法人相同或代表人之個人(自然人)身分相同,即為董事相同認定之依據。另
    為避免申請人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形,對於申請人於他申請人之持有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限制,參考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規定,訂為百分之十。
三、申請案被視為同一申請人者,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其全部申請案皆不得補正,
    並駁回全部申請案,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皆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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