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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五、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查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審查委員任期二年,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
    審查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審查會議開會應出席人數、審查委員任期及支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