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決定之。 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期間處理終結者,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最長六 個月之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明定主管機關受理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申請案件之審查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