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依指定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案件, 經審查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資料及主 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經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始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