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申請經營直播衛星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一)及營運計畫,並
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二、開播時程。
三、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
四、頻道或節目規畫。
五、內部控管機制。
六、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
七、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
附表二之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明定申請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並檢具主管機關指定格式
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