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境外直播衛星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二)及營運計畫 ,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二、開播時程。 三、頻道或節目規畫。 四、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 附表二之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明定申請經營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並檢具主管機關指定 格式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