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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申請經營境外直播衛星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二)及營運計畫
,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二、開播時程。
三、頻道或節目規畫。
四、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
附表二之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明定申請經營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並檢具主管機關指定
格式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