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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申請經營節目供應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三)及營運計畫,並
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之頻道數目、頻道名稱及信號傳輸方式。
二、開播時程。
三、節目規畫。
四、傳播本國文化及本國自製節目之實施方案。
五、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
六、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
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
件及佐證資料。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第一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
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
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明定申請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並檢具主管機關指定指式
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