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境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四)及營運計畫 ,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二、開播時程。 三、節目規畫。 四、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 五、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 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 文件及佐證資料。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第一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 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 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明定申請經營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及檢具主管機關指定 格式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