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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
目供應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審查申請案件並提供諮詢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明定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申請案件,由主管機關設置之
諮詢會議進行審查並提供諮詢意見,以符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審
查下列事項,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