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審查事業或其他諮詢委員提請迴避; 被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得提出說明意見: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全體諮詢委員提出之諮詢建議應公平、公正、客觀,如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得經受 審查事業或其他諮詢委員提請該諮詢委員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