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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 10 條
諮詢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審查事業或其他諮詢委員提請迴避;
被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得提出說明意見: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全體諮詢委員提出之諮詢建議應公平、公正、客觀,如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得經受
審查事業或其他諮詢委員提請該諮詢委員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