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提請迴避,應由諮詢會議作成應否迴避之決議,其決議應附具理 由,並作成會議紀錄。 前二條之提請迴避,於作成決議前,經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不得參與應迴 避個案之審查及審議程序。
明定提請諮詢委員迴避之決議方式,與諮詢委員是否迴避應附具理由並作成會議紀錄 ,以及經提請或自行迴避之諮詢委員不得參與應迴避個案之審查及審議程序,以洵公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