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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 13 條
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諮詢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明定諮詢會議諮詢委員為無給職,惟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諮詢委員得依相關規定 核實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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