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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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產業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擴大及平衡公民參與,
廣納社會觀點,並期審議規則公正客觀,議事結果更趨周延,追求審議過程之公
平、合理及透明化,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會辦理申設、評鑑、
換照審查作業及其他本會交付之事項,應召開諮詢會議,提供諮詢建議,以昭公
信。
二、考量申請申設、評鑑及換照等之案件數量,申設、評鑑及換照等案件之審議性質
,以配合業務推動之需要,諮詢會議之召開,分為「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及「
評鑑諮詢會議」兩種,以期運作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