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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 2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之事項,應召開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及評鑑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
會議),提供諮詢建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一、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產業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擴大及平衡公民參與,
    廣納社會觀點,並期審議規則公正客觀,議事結果更趨周延,追求審議過程之公
    平、合理及透明化,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會辦理申設、評鑑、
    換照審查作業及其他本會交付之事項,應召開諮詢會議,提供諮詢建議,以昭公
    信。
二、考量申請申設、評鑑及換照等之案件數量,申設、評鑑及換照等案件之審議性質
    ,以配合業務推動之需要,諮詢會議之召開,分為「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及「
    評鑑諮詢會議」兩種,以期運作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