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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 3 條
諮詢會議各置諮詢委員九至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或續派;任期
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或遴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中任
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諮詢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人。
二、依頻道節目屬性分別遴聘公民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
四、全國性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一、明定諮詢會議諮詢委員之組成,包括類別、人數、任期、性別比例等規定。
二、諮詢委員之組成須兼顧專業性、代表性,以及對產業發展現狀與脈動具有一定程
    度之瞭解,且宜納入公會代表以擴大平衡公共參與,使諮詢會議之審議結果得公
    正客觀並關照多元觀點,爰明定諮詢會議諮詢委員之組成,亦包含公民團體、專
    家學者及公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