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委員之遴聘、遴派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條第一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簡任級以上人員遴派之 。 二、前條第二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傳播、財經、法律、兒少保 護、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族群平等、勞工權益或其他與頻道節目 屬性相關之公民團體推薦之專業人士或專家學者代表,依實際需要遴 聘之。 三、前條第三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傳播、財經、法律、兒少保 護、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族群平等、勞工權益、人力資源管理、 企業組織管理或頻道經營管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依實際需要遴聘 之。 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諮詢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之現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人員。 二、選任前二年內未曾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人員。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委員組成,明定諮詢會議諮詢委員之遴聘 、遴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