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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 6 條
諮詢會議之審議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業務單位應先就受審查事業提出之申請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或文
    件資料之形式檢核,文件齊備者始提交諮詢委員確認並進行個別審查
    。
二、諮詢委員對於申設、評鑑、換照案件之個別審查,應依衛星廣播電視
    法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授權本會訂定之
    申設、評鑑及換照審查辦法所訂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提出審查意見
    。
三、諮詢委員之個別審查意見,須經諮詢會議討論並作成全體諮詢委員建
    議之初審決議,再由本會業務單位提請本會委員會議作成複審之決議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考量諮詢會議應有嚴謹之運作程序規定,故本條明定諮詢會議之審議處理程序,分階
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