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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 7 條
諮詢會議因審議案件之需要,得赴受審查事業實地訪查,並得通知受審查
事業之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本會召開諮詢會議審議案件時,宜合理給予業者面談或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機會。如有
必要時,並得至受審查事業實地訪查,以利溝通與維持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