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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 8 條
諮詢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之。對於申設、換照案件不予許可,及評鑑案件不合格之決議,
應附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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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現行第八條規定區分一般事項之決議(第一項)及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議(第二項
),並將後者定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惟實務上於個
案審議時,遇有未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亦未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情形,造成諮詢
會議議而未決之結果;為避免此等情形造成審議困難,使審議過程更為周延,爰修正
本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刪除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議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之規定,惟仍保留做成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議應附具理由,併入第一項並酌修
文字。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一、諮詢會議作成之決議係屬共識決,出席及決議人數應達到一定比例,始具有一定
    之公信力,屬一般事項之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出席,以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使會議得依議事規則順利進行。
二、因申設、換照案件之不予許可,及評鑑案件不合格之決議,對受審查事業有重大
    影響,其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重度決議行之,並應附具理由,使議事結果更趨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