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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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第八條規定區分一般事項之決議(第一項)及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議(第二項
),並將後者定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惟實務上於個
案審議時,遇有未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亦未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情形,造成諮詢
會議議而未決之結果;為避免此等情形造成審議困難,使審議過程更為周延,爰修正
本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刪除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議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之規定,惟仍保留做成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議應附具理由,併入第一項並酌修
文字。
-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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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諮詢會議作成之決議係屬共識決,出席及決議人數應達到一定比例,始具有一定
之公信力,屬一般事項之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出席,以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使會議得依議事規則順利進行。
二、因申設、換照案件之不予許可,及評鑑案件不合格之決議,對受審查事業有重大
影響,其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重度決議行之,並應附具理由,使議事結果更趨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