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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 9 條
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提請迴避:
一、諮詢委員為受審查事業之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受審查事業之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
二、諮詢委員其配偶、前配偶或他方之婚約當事人,為受審查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諮詢委員之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受
    審查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全體諮詢委員提出之諮詢建議應具公信力,並可受外界公評,爰明定諮詢委員負有親
自出席之義務,及其應自行提請迴避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