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提請迴避: 一、諮詢委員為受審查事業之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受審查事業之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 二、諮詢委員其配偶、前配偶或他方之婚約當事人,為受審查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諮詢委員之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受 審查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全體諮詢委員提出之諮詢建議應具公信力,並可受外界公評,爰明定諮詢委員負有親 自出席之義務,及其應自行提請迴避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