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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廣
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
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一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
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包括項目,應依指
定細項撰寫並檢送指定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