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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
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其頻道屬性
為一般頻道,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二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
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其節目屬性為一般頻道者之營運計畫執
行報告應包括項目,應依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送指定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議。